(2015)鄂托执字第0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焦红焜与杨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红焜,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158号申请执行人焦红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杨雪,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焦红焜申请执行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2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