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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7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上诉陈卓楷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陈卓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7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建超,校长。委托代理人于燕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楷,男,2001年1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伟(陈卓楷之父),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娟,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萌,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以下简称树人·瑞贝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陈卓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少民初字第27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树人·瑞贝学校之委托代理人于燕汀,被上诉人陈卓楷之委托代理人王玉娟、王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陈卓楷起诉至原审法院称:陈卓楷原为树人·瑞贝学校初二学生。2015年3月11日,陈卓楷报名参加树人·瑞贝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陈卓楷于当日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赴美报名费1000美金,后又于2015年5月5日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学费31万元人民币。陈卓楷于2015年7月13日在树人·瑞贝学校老师的带领下赴美,在美期间居住在树人·瑞贝学校所有的生活基地,饮食、日常生活照料及课后辅导均由树人·瑞贝学校老师负责。美方接收学校加州萨克拉门托市的CapitalChristianSchool(以下简称CCS学校)仅为陈卓楷提供相关课程培训。赴美期间,由于树人·瑞贝学校提供的食宿条件无法满足陈卓楷的基本生活,且擅自更换赴美老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卓楷左前臂手腕处骨折等严重违约行为,陈卓楷在美的生活和学习难以维系,精神紧张,心灵受到严重打击导致学业中断,故陈卓楷被迫于2015年10月19日回国。回国后,树人·瑞贝学校并未为陈卓楷安排任何国内学业课程,故陈卓楷被迫于2015年11月9日转学。陈卓楷认为树人·瑞贝学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陈卓楷权益,为此陈卓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树人·瑞贝学校返还陈卓楷赴美报名费6159.7元;三、树人·瑞贝学校返还学费310000元;四、树人·瑞贝学校返还陈卓楷7月12日达美航空公司误机赔偿款200美金(折合人民币1223.06元)。树人·瑞贝学校辩称:一、陈卓楷主体起诉有误,树人·瑞贝学校与陈卓楷之间并无教育培训合同,陈卓楷与美国的CCS学校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树人·瑞贝学校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法院应该追加CCS学校为本案被告;二、本案并不应由法院主管,因为陈卓楷与CCS学校之间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三、本案并不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树人·瑞贝学校只是负责陈卓楷在美期间的住宿、交通、吃饭及管理,并不负责教育;四、陈卓楷要求退还学费没有依据,因为其与CCS学校的合同约定了学费不退;五、陈卓楷中途退学是其家长的过错导致的,是因为陈卓楷家长听信谣言到学校闹事而自愿中途退学的;六、陈卓楷的受伤与树人·瑞贝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该由树人·瑞贝学校负责。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卓楷原系树人·瑞贝学校初二学生。2015年3月11日、5月5日,陈卓楷分别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1000美金的赴美报名费、31万元人民币的学费,以参加树人·瑞贝学校组织的赴美国CCS学校的交流项目,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15年7月13日,陈卓楷等学生及树人·瑞贝学校处老师一同赴美,同年10月19日因故提前回国。关于为何未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树人·瑞贝学校称因为此前组织类似活动均未签订书面合同,故此次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关于1000美金及31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双方均认可该费用包含:陈卓楷在美一学年的学费(含一个月的语言班)、交通费(含往返机票)、住宿费、餐饮费、保险费、假期旅行的费用;期限是一学年十个月,中途寒假回国一次;与此同时,陈卓楷还称其交纳的费用还包括其回国后树人·瑞贝学校为其补习中文的费用,树人·瑞贝学校则称该费用还包含其5%的管理费。关于在美期间的学费,树人·瑞贝学校称陈卓楷2015-2016学年在美的学费为15325美金,并称陈卓楷在入学前与CCS学校签订的入学表格第二页明确约定了提前退学学费不退,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院提供CCS学校入学表格一份、周杨(树人·瑞贝学校法定代表人之女)支票记录打印件一份、2016年1月7日CCS学校的信函一份(无公章),其中支票打印件显示编码为190的支票在2015年6月2日被支取45975美金(树人·瑞贝学校称系3名中学生的学费)。对于树人·瑞贝学校提交的CCS学校入学表格陈卓楷仅认可其父亲陈伟的英文签名的真实性,并称签字时树人·瑞贝学校没有说是要与CCS学校签合同,只说是因为宗教的原因要签字,合同上其他地方都是空白的,当时没有翻译件,也没有第二页,更没人说过提前退学学费不退;对于树人·瑞贝学校提交的支票记录打印件陈卓楷不予认可,称是打印件,且无任何部门公章,无法核实真实性,而且树人·瑞贝学校与CCS学校有很多经济往来,无法核对哪一笔是陈卓楷的学费;对于树人·瑞贝学校提交的CCS学校的信函陈卓楷亦不认可,称该信函无公章,且CCS学校与树人·瑞贝学校有多年的合作关系等;同时陈卓楷称其从CCS学校官网上查询的学费是按月缴纳的,且数额并非树人·瑞贝学校所述的那么高,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网页打印件一份。对于陈卓楷所述的入学表格签订情况,树人·瑞贝学校认可未向陈卓楷提供翻译件,但是向陈卓楷父母提供了第二页,且在陈卓楷父亲签名之前合同有缴费金额;对于陈卓楷从网上打印的学费情况,树人·瑞贝学校称其亦从CCS学校网上打印了相关材料,并称陈卓楷所打印的费用情况仅针对美国学生,国际学生的收费情况需要联系国际部。经查看,陈卓楷父亲在一张英文的入学表格签字确认,但在入学表格上还有其他多种字迹的笔迹,同时庭审中树人·瑞贝学校先后提交了不同时期的入学表格,其中一份入学表格中只有陈卓楷及其家人的信息,并无金额等信息;另一份入学表格中除了陈卓楷及其家人的信息外,还有其他笔迹书写的金额信息,但比较模糊。关于赴美期间的交通,陈卓楷称2015年7月12日因在机场滞留,美国达美航空公司补偿了其200美金,但该补偿金被树人·瑞贝学校收回;树人·瑞贝学校对此表示认可,但称该费用已折抵返回国内的机票了。对于树人·瑞贝学校所述陈卓楷不予认可,称此前树人·瑞贝学校未与其协商,就此树人·瑞贝学校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关于在美期间的住宿,陈卓楷称当时树人·瑞贝学校宣传中学生和小学生是分别在新老基地居住的,但实际上却是混住,而且居住条件十分紧张,多人共用一个卫生间等;树人·瑞贝学校称其并未承诺过中学生和小学生分别居住,也不存在上厕所紧张的问题。关于在美期间的餐饮,陈卓楷称早上在基地吃面包、牛奶(限量),晚饭在基地吃炒菜米饭或者面条,而最初一个月的英文补习班的午饭是树人·瑞贝学校处吕克芳老师给每人5美金在学校买,八月中旬左右正式开学后最初是从基地带饭但是不够吃也不好吃,后来只好自己花钱在CCS学校买饭,十月的时候树人·瑞贝学校给每人发放了5天25美金的午餐费,同时通常每天每人的伙食标准只有3.33美金,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法庭提供支出明细一份,并称该支出明细中绿色笔迹书写的生活费每月每人$100(不含水、电、气、电话)为树人·瑞贝学校会计俞明兰所写;在2015年2月18日的庭审中树人·瑞贝学校称午餐是给学生五美元,按天给可能是,在2015年3月21日的质证中树人·瑞贝学校称(午餐)有的时候是给孩子带饭,不带饭的时候给孩子五美金,不是每天都补的,吕克芳比较懒,不给做饭,给五美金,吕克芳回国后,赵×接手这个工作,让孩子自己选择午餐方式,如果孩子要吃就做饭,不吃就给他们五美金。经核对,2015年10月12日,树人·瑞贝学校向陈卓楷等三名中学生发放了10月2日、5日、7日、9日、12日共计五天的午餐补助费25美金。根据树人·瑞贝学校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公布的食品花费标准,处于陈卓楷年龄阶段的男性每天的食品花费的中档水平为9至10美金左右。关于在美期间的假期旅行,陈卓楷称树人·瑞贝学校当初承诺了会有假期的小旅行,但是并未履行该承诺;树人·瑞贝学校称因陈卓楷提前回国,所以还未履行该承诺。关于提前回国的原因,陈卓楷称主要是因为树人·瑞贝学校擅自调回生活老师吕克芳,导致后续无生活老师;树人·瑞贝学校提供的伙食标准过低无法满足陈卓楷的基本生活需要;树人·瑞贝学校私自将两个留学基地更改为一个基地;树人·瑞贝学校其他在基地的老师不仅未妥善照顾陈卓楷等,反而存在欺骗陈卓楷的行为;树人·瑞贝学校对陈卓楷未尽到生活照顾义务;树人·瑞贝学校未按约定组织学生进行远距离出游。因此家长向树人·瑞贝学校反映上述问题,但树人·瑞贝学校未予理睬,故陈卓楷等人家长于2015年10月14日晚在树人·瑞贝学校门口与树人·瑞贝学校发生纠纷并导致派出所出警,后在陈卓楷家长要求下,树人·瑞贝学校安排陈卓楷等同学提前回国;关于回国的直接原因,树人·瑞贝学校认可陈卓楷所述的纠纷行为,但称其并无任何违约行为,是学生家长听信谣言后主动要求孩子提前回国的。庭审中,树人·瑞贝学校提供租房合同、雇佣合同、购物小票等,欲证实其在美期间为陈卓楷提供各项服务的开支,陈卓楷对此不予认可,并指出树人·瑞贝学校提供的小票中有多张明显不合理,如有些小票是购买成人保健品、尿不湿的,有些小票对应的餐馆距离陈卓楷所住的基地600多公里等。诉讼中,时任陈卓楷班主任王建军、树人·瑞贝学校会计俞明兰、树人·瑞贝学校处英语老师赵×到庭作证。其中王建军称陈卓楷的入学表格只有陈卓楷父亲的英文签字是陈卓楷父亲本人所写,合同中陈卓楷的个人信息是其填写的,但是其给家长解释了,入学登记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是钉在一起的,而且当时允许家长拿回家自己仔细核对,并口头告知了提前退学学费不退;俞明兰称支出明细中绿色笔迹书写的生活费每月每人$100(不含水、电、气、电话)等字据是其所写,当时是因为吕克芳老师老说钱不够花,所以其给吕克芳大致算了一下账,因为学生的午餐是树人·瑞贝学校给学生5美金在学校买饭,所以每人每月的生活费是100美金;赵×称其2015年8月3日左右到的美国,负责中学生的生活(不负责做饭)及学习辅导,10月前中学生从基地带午餐到学校去吃,10月后因为学校觉得孩子有抱怨所以每周一、三、五给学生午餐补助5美金,共计给陈卓楷发放了25美金的午餐补助。对于证人证言,树人·瑞贝学校表示认可,陈卓楷则称:首先,证人没有在法庭规定时间出庭,并未提供合理理由及说明,显示证人不愿意接受陈卓楷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询问,而且不愿意和陈卓楷进行对质,充分说明证人作证内容有违客观事实,不排除对方借其管理地位对证人进行施压,干扰证人作证;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若干证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陈卓楷认为证人未经依法询问,未与陈卓楷当事人对质,证言不足采信;第三,三名证人均是树人·瑞贝学校在职员工,受树人·瑞贝学校管理和控制,与树人·瑞贝学校有利害关系,加之证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陈卓楷询问,因此对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第四,虽然陈卓楷对三名证人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是证人证言体现了三点事实,一是王建军已经表述出当事人及家长签字时表格是空白的,二是俞明兰也对每人每月一百美金生活费的绿色字体签字是认可的,三是赵×陈述出直到10月12日才开始给孩子25美金的补助。另,诉讼中陈卓楷提供其父亲与时任班主任王建军的微信聊天录音光盘一张,其中王建军表示王校长说这次的矛盾也好,误会也好,主要是在基地工作的老师有些事情做得不尽如人意,工作上有不得当的地方;树人·瑞贝学校认可系王建军的声音,其只是转达了王校长的善意,但是录音的时间不详,明显经过剪辑,无法证明其完整性,与本案无关。此外,与陈卓楷同行的一名小学生家长(此前为树人·瑞贝学校老师)提交其与树人·瑞贝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建超的录音一份,王建超称即便是4美金,你只能执行,何况并不是你所说的,所有的财务账,包括王丽丽、包括王建立,他们在那最后下来平均一个人是3美金,我也可以告诉你这个数。树人·瑞贝学校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录音不完整,经过剪切了,该录音并未提到学生,王丽丽、王建立等人是若干年前去的美国。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陈卓楷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学费,树人·瑞贝学校为陈卓楷联系留美学校、负责陈卓楷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课后辅导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陈卓楷已回国数月并转学,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陈卓楷要求解除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事实上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误机赔偿款,应属于相关部门对陈卓楷的补偿,树人·瑞贝学校代为领取后应及时返还陈卓楷,对于陈卓楷该项诉讼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应退还陈卓楷学费等相关费用及具体数额。本案中,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且陈卓楷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树人·瑞贝学校对其承诺过何等标准的住宿、何时组织旅游等,因此看树人·瑞贝学校是否违约应主要看树人·瑞贝学校是否为陈卓楷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餐饮。就此法院认为,其一、树人·瑞贝学校处会计俞明兰书写了每人每月生活费100美金的支出清单,即每人每天3.33美金,且该支出清单中并无每人每天补助5美金伙食费的支出记载,树人·瑞贝学校的账本记录中关于中学生午餐补助的记载仅一次(正式开学后),而树人·瑞贝学校称陈卓楷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美国中等水平的食物消费是每天9至10美金左右;其二、10月12日树人·瑞贝学校向陈卓楷等人发放了10月2日、5日、7日、9日、12日共计五天的午餐补助费25美金,侧面证明树人·瑞贝学校认识到了陈卓楷等学生对其餐饮标准是有异议的,其此前的餐饮标准是有缺陷的;其三、陈卓楷提交的微信记录亦可佐证树人·瑞贝学校在美基地的老师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其四、树人·瑞贝学校代理人就陈卓楷等学生午餐情况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最后一次陈述亦与证人赵×所述相矛盾;其五、陈卓楷事发时不满14周岁,远离家长在异国他乡,无法也无能力就相关问题提供十分充足的证据;其六、从情理上看,陈卓楷家人花费30余万人民币将其送至美国上学,如非遇到不能忍受之困难,想必不会冒着巨大风险轻易让其回国。因此,法院认为陈卓楷所述的树人·瑞贝学校在美期间的餐饮标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树人·瑞贝学校在履行本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陈卓楷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陈卓楷赴CCS学校上学的学费是否应该由树人·瑞贝学校退还的问题,法院认为一方面陈卓楷将所有合同款项以赴美报名费、学费的名义交付与树人·瑞贝学校,树人·瑞贝学校亦为其出具了收据,另一方面现树人·瑞贝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向陈卓楷提供了入学表格的第二页,陈卓楷父亲在入学表格首页签字时并未与CCS学校任何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合同首页并无CCS学校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亦无相关金额的载明,因此应视为陈卓楷并未与CCS学校达成合意,该入学表格首页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树人·瑞贝学校不能以此进行抗辩。关于树人·瑞贝学校应退还陈卓楷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陈卓楷交纳费用总额、陈卓楷在美学习的期限、树人·瑞贝学校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程度、树人·瑞贝学校在履约中的合理支出等本案综合情况予以酌定,对于陈卓楷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关于树人·瑞贝学校主张追加CCS学校为本案被告的意见,因陈卓楷将所有费用均交与了树人·瑞贝学校等情况,法院不予采信,进而亦无法采信其所述的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意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陈卓楷与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之间的合同于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解除;二、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退还陈卓楷赴美留学报名费、学费等费用共计二十三万元;三、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退还陈卓楷误机赔偿款一千二百二十三元零六分;四、驳回陈卓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树人·瑞贝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由树人·瑞贝学校向陈卓楷退还各项费用104002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具体事实及理由为:其一、陈卓楷起诉的案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而原审判决更改为合同纠纷,定性错误。其二、本案存在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陈卓楷与CCS学校签订的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和双方口头约定的类似于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树人·瑞贝学校委派生活老师,不司教师之职,其在原审中要求追加CCS学校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且陈卓楷与CCS学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非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未予处理,程序违法。其三、陈卓楷与CCS学校签订了正式的入学合同,合同约定中途退学学费不予退还。树人·瑞贝学校与陈卓楷之间仅存在生活管理、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关系,树人·瑞贝学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审法院判决由其退还陈卓楷各项费用不妥,应当予以改判。陈卓楷同意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陈卓楷及其父陈伟签署《树人·瑞贝学校赴美留学项目告知》,具体内容为:我的孩子陈卓楷,现就读于树人·瑞贝学校中学部初一国际班,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2015年7月-2016年6月赴美国加州萨克拉门托市CCS学校为期两学期的留学项目。我已清楚该项目的费用和管理规定,并将承担孩子在美国的一切学杂费和生活费。我的孩子将严格遵守CCS学校的校规校纪,听从树人·瑞贝学校基地教师的管理,不参与不安全的活动,不擅自脱队。为证明树人·瑞贝学校及其赴美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陈卓楷向原审法院提交吕克芳与树人·瑞贝学校签订的《2015-2016学年工作合同》,合同对吕克芳工作职责的约定为:同意合同期内在美国照顾孩子,包括但不限于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联系中国学校和家长,参加学校活动,辅导学生作业,在美国期间担任父母的角色,学生生病时,必须照顾好孩子。树人·瑞贝学校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为证明赴美就读项目的背景、关键条件及树人·瑞贝学校在该项目中的合同义务,陈卓楷向原审法院提交英文版《邀请函》及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该翻译件上记载有陈卓楷等三名学生及吕克芳等两名老师的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护照号码等个人信息。其中,该翻译件载明:从1993年起,树人·瑞贝学校就已经积极与美国的学校开展交换项目。这是我们双方进行合作的第五年。学生和教师到CCS学校参加短期和长期的交换学习项目。参与即将到来的交换项目的上述监护人和学生(以上列举的)。所有成员都参与我校的F-1(1-20)项目且理解这一项目的职责......所有费用都由树人*瑞贝学校支付......监护人的职责将是作为学生们的家庭协助人。树人·瑞贝学校聘请他们来解决学生们的个人需要。他们负责做饭、打扫、帮助完成家庭作业,担任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联络人并提供树人·瑞贝学校拥有的萨克拉门托基地住所与学校之间的往返交通服务。监护人扮演父母的角色,对于这一项目的成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们都是通过精挑细选才能参与这一项目。所有人都与中国有重要的家庭和经济联系,而且在树人·瑞贝学校拥有长期的出色的雇佣记录。他们唯一的雇佣关系是通过树人·瑞贝学校。树人·瑞贝学校发表质证意见称,邀请函是在美国形成的,应在美国予以公证认证,证明内容不认可,该证据是美国学校的邀请函且有相关人员的签章,没有树人·瑞贝学校任何人的签章,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31万元人民币学费构成的具体数额,树人·瑞贝学校未能予以明确。树人·瑞贝学校在美国基地无专门人员负责账目,对于进出账花销亦无相应记录。陈卓楷在CCS学校学习期间,学籍仍在树人·瑞贝学校,现已转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收据、护照、支出记录、支出凭证、录音光盘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树人·瑞贝学校与陈卓楷之间存在何种合同关系;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合同应否解除;相应费用应当如何处理。一、树人·瑞贝学校与陈卓楷之间的法律关系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陈卓楷已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学费,树人·瑞贝学校为陈卓楷联系赴美就读学校、负责陈卓楷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认为,陈卓楷在美学习期间,仍为树人·瑞贝学校的学生。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的规定: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允许出国留学等状态的学生办理转学。为进一步贴近服务学生和家长,适应学籍管理实际,学籍系统将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直接办理转学(含跨省转学)。转学完成后,学生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本案中,陈卓楷前往CCS学校学习,并未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籍系统亦未处于出国状态,陈卓楷的学籍仍在树人·瑞贝学校处,因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陈卓楷的学籍能够显示其在树人·瑞贝学校入学之状态。其次,树人·瑞贝学校与CCS学校长期存在合作关系,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陈卓楷及其父陈伟签署的《树人·瑞贝学校赴美留学项目告知》可知,陈卓楷在CCS学校学习系树人·瑞贝学校自称的留学项目,陈卓楷的赴美就读事宜均由树人·瑞贝学校进行联系,且费用亦由陈卓楷交付给树人·瑞贝学校,陈卓楷只与树人·瑞贝学校存在合同关系。从陈卓楷提交的学校教师吕克芳与树人·瑞贝学校签订的《2015-2016学年工作合同》来看,陈卓楷在美学习期间,树人·瑞贝学校的基地老师担负父母的角色,担负与学校沟通及生活照顾之职责。陈卓楷提交的《邀请函》与上述合同的内容亦相契合,树人·瑞贝学校虽对《邀请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树人·瑞贝学校与CCS学校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及其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何,均不影响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故,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关于合同的具体性质,因树人·瑞贝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为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陈卓楷在其接受的教育属初中阶段教育,树人·瑞贝学校非教育培训机构,亦非家政服务机构,二者之间不构成教育培训合同,亦不构成家政服务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妥。关于树人·瑞贝学校与CCS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无需将CCS学校追加为共同被告。陈卓楷与树人·瑞贝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系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合同应否解除就双方的争议来看,判断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主要视树人·瑞贝学校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而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树人·瑞贝学校存在违约行为。理由如下:首先,陈卓楷作为树人·瑞贝学校的学生,远离父母之关怀,远涉重洋求学,其已向树人·瑞贝学校交纳了相应的学费及相关生活费用,树人·瑞贝学校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帮助其完成学业。树人·瑞贝学校称陈卓楷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美国食物消费的中等水平为每天9至10美金左右,结合树人·瑞贝学校会计俞明兰书写的支出清单中记载内容、树人·瑞贝学校于10月12日向陈卓楷等人发放的午餐补助费及原树人·瑞贝学校老师与王建超的录音来看,树人·瑞贝学校向陈卓楷提供的食物消费标准未达到美国中等水平。此外,树人·瑞贝学校作为私立学校,应当由专门的财务人员对赴美就读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进行统核,在其账目不明的情况下,主张向学生提供了合乎标准的生活保障,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陈卓楷提供的其父陈伟与时任班主任王建军的微信记录显示,王建超承认陈卓楷居住的基地老师工作上存在不当之处,不尽人意。树人·瑞贝学校称该证据存在剪辑,但未申请鉴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侧面反映树人·瑞贝学校在美基地存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在此情形之下,难以确保陈卓楷在美学习不受影响。故,树人·瑞贝学校未能向陈卓楷提供恰当的生活保障,基地在管理方面亦存在不足之处,未能尽到合同义务人应当担负之责任,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陈卓楷作为未成年人,已经无法继续在美学习,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三、相应费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树人·瑞贝学校无法明确陈卓楷向其交纳的31万元的费用构成及具体数额,亦无专门的会计账簿记录显示陈卓楷在美学习项目中的实际花销。树人·瑞贝学校所称学费不予退还之主张,陈卓楷不予认可,且陈卓楷从CCS学校退学系树人·瑞贝学校违约所致,陈卓楷在美未完成学业的部分学费,树人·瑞贝学校理应退还;关于其他生活之开销,因树人·瑞贝学校无正规的账簿、报告等予以支持,致应退还项目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树人·瑞贝学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树人·瑞贝学校应向陈卓楷退还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妥。综上,树人·瑞贝学校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陈卓楷负担64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负担23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路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吴强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基书 记 员  李延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