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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庄琼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庄琼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11号四六层。法定代表人吴鹭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晋,福建天衡联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琼娥,女,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庄琼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要求注销址于厦门市湖里区“特房.山水杰座”(2009P04)地下室地下一层第84号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3181193,含《补充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的备案登记,因该车位存在其他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导致无法注销该备案登记,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违约金46000元及利息,已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轮候查封的情况解除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助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