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丹丹,齐双双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630号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齐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