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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磊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8387-3。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