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50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蓉,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成钢,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判长  陈洪宾审判员  上江涛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