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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章全与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章全,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2178号原告:王章全。被告:张云。原告王章全与被告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材料及工资款21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下半年,原告为被告承建钢结构工程。2016年3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材料及工资款计21400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付,故诉至法院。张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下半年,原告为被告承建钢结构工程。2016年3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计欠原告材料及工资款21400元。因被告拖欠此款不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材料及工资款有其出具的欠条证明,理应在原告主张时及时偿付。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材料及工资款21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欠原告王章全材料及工资款2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被告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