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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秦文钱与马鞍山市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文钱,马鞍山市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钱,无业。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家和花园6-103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安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文钱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健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业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文钱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健业机械公司向秦文钱支付工伤待遇各项费用总计143726元。事实和理由:健业机械公司在一审中不认可此次受伤为工伤与客观事实不符,与自己的付款行为矛盾。健业机械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明秦文钱此次受伤不是工伤的证据。法庭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来裁判是否为工伤,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秦文钱认为应当按照工伤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补偿的项目和数额,本案并不适用一审法院引用的高院指导意见。健业机械公司辩称:健业机械公司支付给秦文钱的相关费用137977.79元,是出于人道主义,健业机械公司不认可秦文钱为工伤。根据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本案举证责任在秦文钱,而不是健业机械公司。虽然秦文钱由于诉讼时效中断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但法律给了其救助渠道,只是秦文钱没有采取而已。此外,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任,不是人民法院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秦文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于2011年入职被告处工作。2014年5月17日上午,原告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后被同事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左内踝骨折、腰椎横突骨折以及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015年10月20日,原告继续在该院住院治疗14天,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现原、被告无法协商处理工伤赔偿等事宜,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00元(3000元/月×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430元(4762元/月×1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96元(4762元/月×8)、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4372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文钱于2011年进入健业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5月17日,秦文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内踝骨折、腰1椎体横突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015年12月9日,秦文钱向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6年3月10日,秦文钱向马鞍山市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秦文钱对该决定不服,以致成讼。健业机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秦文钱此次受伤申报工伤。庭审中,健业机械公司否认秦文钱此次受伤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并不具备认定工伤的职权。本案中,秦文钱此次受伤未能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且健业机械公司并不认可其此次受伤为工伤,故秦文钱认为其此次受伤为工伤,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定。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项目需要以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鉴定结果作为计算的基础和前提,但秦文钱并不具备前述条件,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项目主张赔偿,显然缺乏依据,在本院向其释明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张损失后,其仍然坚持原诉讼请求不予变更,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秦文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文钱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秦文钱向健业机械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依据是否充分。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体现了公法领域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力,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工伤无法认定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015年12月9日,秦文钱向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此情况下,秦文钱按工伤保险待遇主张各项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但秦文钱有权向健业机械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已向秦文钱释明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秦文钱仍坚持按原诉讼请求不予变更,故一审法院驳回秦文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秦文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秦文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先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