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全某与梁桂旭、梁木长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梁桂旭,梁木长,黎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全某。被执行人:梁桂旭,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2915。被执行人:梁木长,男,住广东省。被执行人:黎增海,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2931。申请执行人全某与被执行人梁桂旭、梁木长、黎增海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桂旭、梁木长、黎增海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梁桂旭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238.60元、受理费108元,梁木长尚欠申请执行人5673.69元、受理费46元,黎增海尚欠申请执行人95929.95元、受理费105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梁桂旭、梁木长、黎增海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工商、房屋、车辆、土地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托权审判员 区晓曦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秀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