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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范庆玖与路广青、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玖,路广青,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478号原告:范庆玖,男,1974年10月17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路广青,男,1973年4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李芳,女,1982年9月10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庆玖与被告路广青、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庆玖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告范庆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