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范庆玖与路广青、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玖,路广青,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478号原告:范庆玖,男,1974年10月17日生,住新泰市。被告:路广青,男,1973年4月2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李芳,女,1982年9月10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庆玖与被告路广青、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庆玖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解封。本院认为,被告范庆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