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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字第8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娄强.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89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娄强,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弘超,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娄强与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47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娄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9月30日,欺骗娄强说企业改制了,2010年9月19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单方强制解除了娄强的劳动关系。娄强百思不解的是查档发现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明明写着因“改制”解除娄强的劳动关系,但是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没有改制,依旧还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24家国有改制企业并不包括娄强的用人单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娄强的用人单位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从未改制,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却以企业改制为理由强迫娄强下岗,造成娄强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拮据,同时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被中断,工伤手术后留在大腿里的钢板至今未能取出。万恶的旧社会,地主、资本家没做出来的事,却让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堂而皇之做出。真为和谐社会锦上增光,更为庄严的法庭添彩。娄强再次声明,本人是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娄强不是其他改制企业的职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与娄强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实属违法。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娄强查档发现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改制主体不适格,《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一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娄强自2004年6月起因病一直没有上班,2009年沈阳商业城实行整体改制,娄强的病假医疗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沈阳商业城解除娄强的劳动合同有法可依。关于娄强解除劳动关系问题,(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13号、(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2485号已驳回娄强诉讼请求。娄强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之规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规定,娄强的此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娄强要求确认娄强查档发现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改制主体不适格,《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实际上仍为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已在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娄强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原告娄强。宣判后,娄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驳回我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的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确认查档发现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改制主体不适格,《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实际上仍为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已在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1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构成重复起诉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