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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鹏电器有限公司与孝感市观澜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鹏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市观澜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鹏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孝感市观澜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1860号湖北金鹏电器有限公司与孝感市观澜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国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