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正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东,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正东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渝×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从巫溪县峰灵镇堰坪村4组刘某家出发,沿堰坪村村公路往峰灵镇方向行驶,在峰灵镇下石坝(小地名)被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正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正东因本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22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当日被送往奉节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0日;王正东于同年7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液提取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存根),证人刘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正东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及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东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载人,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正东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正东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王正东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时间依法予以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淑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