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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801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社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被告杨晓春,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天润华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在限期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