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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679号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杨国富。原告钟添印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洲百货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钟添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添印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