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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礼与被告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礼,陈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565号原告陈文礼,男,1970年5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永军,又名陈宏洲,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环县人。原告陈文礼与被告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日被告为杨志铭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到期后杨志铭将借款归还给被告,要求被告转交原告。被告向原告提出由被告继续使用该借款,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原告同意后,被告于2014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12000元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42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向原告归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972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其为杨志铭担保及利息约定均属实。杨志铭借款期限届满后,将借款归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提出继续使用借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利息42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向原告归还。现被告资金困难,只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为杨志铭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该借款到期时杨志铭将借款归还给被告,要求被告转交原告。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继续使用该借款,并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4年3月8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12000元借条1份。借款后,被告至今共向原告支付利息42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10000元的借款协商一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当在原告索要时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按照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的利息4200元系自愿履行,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未付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由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陈文礼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800元,共计15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陈永军负担250元,原告陈文礼负担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人民陪审员  周永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园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