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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3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玉存、李洪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存,李洪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5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存,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存与被执行人李洪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省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每月可为被执行人李洪省保留生活必需费用1500元,在款项扣划至本院后被执行人可定期到本院支取生活费用),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