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郑积芳、詹咏梅、郑祖勤、吴日群、郑启忠、肖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郑积芳,詹咏梅,郑祖勤,吴日群,郑启忠,肖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1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主要负责人:王燕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毓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被告:郑积芳,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詹咏梅,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郑祖勤,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吴日群,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郑启忠,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告:肖悦,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郑积芳、詹咏梅、郑祖勤、吴日群、郑启忠、肖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以郑积芳、詹咏梅、郑祖勤、吴日群、郑启忠、肖悦已主动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