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邓子迎与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迎,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263号原告:邓子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路,衡水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商贸城*座***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宽,董事长。被告:张庆宽。原告邓子迎诉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邓子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利息1.404万元(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全部借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0.3万元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邓某向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出借6万元,并于当日由原告邓子迎代邓某将6万元存入被告张庆宽名下,邓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6万元,月利率1.8%。该借款协议书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签订合同时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私自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改写为5.4312万元。2016年4月25日,邓某将拥有的合同编号为启程保借字(12)号第10号《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邓子迎。利息支付由法定代表人的儿媳呙文网银转账支付。该公司虽在协议中显示为担保人,但为实际借款人,故其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张庆宽系该公司唯一的股东,且被告张庆宽财产与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邓某与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启程保借字(12)第10号《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证人邓某委托原告邓子迎将其名下6万元转款至被告张庆宽名下,之后该笔借款的利息一直是打至证人邓某名下。2016年4月25日,证人邓某将拥有的上述合同书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邓子迎,但是原告邓子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通知债务人。原告邓子迎并非本案所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且该笔借款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故原告邓子迎在本案中起诉被告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属于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子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楚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