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66495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63号。法定代表人吴聪贵,系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63346-X,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石大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振荣,系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730元、利息13883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执行费1942元,共计1380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特种阀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13805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