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某与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271号原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经商。原告安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