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某与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271号原告:安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凯,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经商。原告安某与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