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389-1号原告辛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赵某某(系曹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财产申请,要求对被告曹某某、赵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冻结被告曹某某、赵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冻结原告辛某某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赵某某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原告辛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府谷县农商行城区支行,银行卡号6230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签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