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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福兵与龙州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兵,龙州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485号原告:黄福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灿,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城帅,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州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覃卫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该局纪检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驰,广西龙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福兵诉被告龙州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黄福兵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福兵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福兵负担。审判员  许梅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