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明与王晶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王晶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峰,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晶星。周明与王晶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明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晶星支付转让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工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晶星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其下落不明,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晶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