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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小亮与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亮,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841号原告:马小亮,男,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48425。法定代表人:林汉松。本院受理原告马小亮与被告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台资企业。根据厦中法发(2014)118号《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包括:⑴工商登记载明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是涉台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内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胡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晓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