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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郑承亮与刘长吉、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亮,刘长吉,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2536号原告:郑承亮,居民。被告:刘长吉,居民。被告: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郚山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叶炳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友,该公司副经理。原告郑承亮与被告刘长吉、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承亮、被告刘长吉、被告中盈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458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4日17时50分许,郑伟宁驾驶鲁V×××××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1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凌河镇东赵庄村处时,与被告刘长吉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刘长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伟宁无责任。另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刘磊,实际车主为被告中盈公司,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郑伟宁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均为原告郑承亮。事故发生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将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赔付给了被告中盈公司。为此,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480元、评估费100元,共计4580元。被告刘长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是被告中盈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盈公司赔偿。被告中盈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郑承亮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郑承亮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中盈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刘长吉是被告中盈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刘长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承亮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4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6元,共计91元,由被告潍坊中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