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蔡九娣等38人与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刘万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九娣,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刘万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997号原告:蔡九娣等3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检发,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诉讼代表人:刘素珍,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诉讼代表人:罗永贱,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春,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凤,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会昌县文武坝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万红。被告:刘万红,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系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独资股东),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原告蔡九娣等38人与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万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检发、刘素珍、罗永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春、吴小凤,被告刘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8位原告劳务工资共计165059元(各原告数额见后附欠薪明细)。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拖欠38位原告自2015年3月至10月的工资合计165059元,该公司系被告刘万红一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刘万红开始说等卖了货就付工资,但等货卖了以后,被告刘万红却逃跑了。为此,会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刘万红抓获,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等候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刘万红辩称,1.所欠原告劳务工资属实,但原告说我公司自2015年3月份就没付工资不属实,当时仅有个别工人没发工资,因为当时他们几个人不在;2.拖欠工资是因为很多货款未收到,收到部分货款又因给我弟弟治病花掉了,我现在还在看守所,要等我出去才能想办法筹钱,工人工资我一定会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系被告刘万红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等38人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平时原告等人的劳务工资每月按工作量计件结算。被告因经营不善,自2015年3月起拖欠部分工人工资,截止2016年1月1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等38人劳务工资合计165059元(工资明细附后)。后被告刘万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被逮捕(等候处理)。原告等人追讨工资无果后便以被告欠薪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会昌县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等人诉至本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会劳人仲不字(2016)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以及整理的欠薪明细、被告工商登记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等38人劳务工资共计16505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等人的劳务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对拖欠的工资应及时支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对尚欠的劳动报酬有支付义务;被告刘万红系公司一人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资产,按《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会昌县红顺竹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蔡九娣等38人的劳务工资共计165059元(具体名单及金额附后),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款项付至会昌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会昌支行,账号:60×××15);二、被告刘万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铠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祯(原告名单及欠薪明细见后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