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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华强与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强,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570号原告刘华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淑兵,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江水桥。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强与被告贵州省麻江景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依法减半收取178.50元,由原告刘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