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志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勇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4刑初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勇,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崇仁县人,初中文化,系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崇仁县。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被告人李志勇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9日公司停产后,仍拖欠刘某1、陈某1等百余名工人工资20余万元。2015年8月始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案后,多次电话联系李志勇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然其一直推脱,拒不支付且长时间在外逃匿。2015年9月25日,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李志勇仍拒不支付。2015年10月13日,李志勇在广州南站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勇家属支付了工人工资220254.5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邹某1、陈某1等人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志勇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李志勇具有坦白、归案后支付劳动者报酬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被告人李志勇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9日公司停产后,仍拖欠邹某1、刘某1、陈某1等百余名工人工资20余万元。2015年8月始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报案后,多次电话联系李志勇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然其一直推脱,拒不支付且长时间在外逃匿。2015年9月25日,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李志勇仍拒不支付。2015年10月13日,李志勇在广州南站被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勇家属支付了工人工资220254.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邹某1陈述证实:她在2015年4月到2015年6月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任生产车间5组组长,她们找李志勇结算被拖欠的工资,李志勇一直推脱,说厂里还会开工,不给她们结算工资。她们这组被拖欠工资情况如下:杨某3391.6元,黄某11293.8元,尧某1947.1元、杨某21144.1元、尹竹兰648.4元、余某11829元,陈某21360.8元、游某1247.7元、陈某31600元、曹某1927元、杨某11744元、郭某11074元、黄某21077.65元、裴某843.6元、甘某928.3元、林某21605.5元、余某21097.25元、尧某21214.65元,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被拖欠的4-5月份总工资5775元,2015年10月23日,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志勇的老婆章琴对她说由于资金紧张,加上2015年6月份在工厂没做事,希望她不要领取6月份的工资,她自愿答应了只领2015年4月到5月被拖欠的工资,不要6月份的工资,当时她只领取了5775元。2、被害人游某1、尧某1、曹某1、陈某2、尧某2、裴某、郭某1、林某2、陈某3、余某1、杨某1、杨某2、余某2、黄某1、黄某2、杨某3、甘某的陈述证实:她们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普工、车某,她们是在车间5组工作,组长是邹某1,她们的工资是由组长邹某1统计,然后上报给财务。她们从关厂后一直找李志勇结算被拖欠的工资,但李志勇一直推脱没有结算。她们被拖欠的工资情况如下:游某1247.7元、尧某1219.6元、曹某1927元、陈某21360.8元、尧某21214.65元、裴某843.6元、郭某11074元、林某21605.5元、陈某31600元、余某11829元、杨某11744元、杨某21144.1元、余某21097.25元、黄某11293.8元、黄某21077.65元、杨某3391.6元、甘某928.3元。3、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她在2013年到2015年6月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任生产车间4组组长,她们找李志勇结算工资,李志勇一直推脱,说厂里还会开工,不给她们结算工资。她们生产4组共21个人,她们被拖欠工资情况如下:邱某1031.8元、周某11190.15元、黄某31252.5元、洪某11446.85元、曹某2233.7元、杨某4757.8元、吴洲湘7**元、龙某1354.7元、潘某177.3元、李某1956.9元、陈某41377.5元、黄某51105.8元、艾某980.5元、谢某1098.35元、余某31031元、王小燕236.4元、詹某1186.5元、占某1003.45元、黄某41296元、邹某21600元,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被拖欠的3-6月份总工资13932.6元,2015年10月23日,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志勇的老婆章琴对她说由于资金紧张,加上2015年6月份在工厂没做事,希望她不要领取6月份的工资,她自愿答应了只领2015年3月到5月被拖欠的工资,不要6月份的工资,当时她只领取了11130元。4、被害人吴某1、黄某3、李某1、余某3、陈某4、邱某、洪某1、杨某4、占某、詹某、谢某、邹某2、潘某、周某1、曹某2、黄某4、龙某、艾某、黄某5的陈述证实:她们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普工、车某,她们是在车间4组工作,组长是陈某1,她们的工资是由组长陈某1统计,然后上报给财务。她们从关厂后一直找李志勇结算被拖欠的工资,但李志勇一直推脱没有结算。她们被拖欠的工资情况如下:吴某1700元、黄某31252.5、李某1956.9、余某31031元、陈某41337.5元、邱某1031元、洪某11446.85元、杨某4757.8元、占某1003.45元、詹某1186.5元、谢某1098.35元、邹某21600元、潘某177.3元、周某11190.15、曹某2233.7元、黄某41296元、龙某1354.7元、艾某980.5元、黄某51105.8元。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她在2011到2015年6月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任生产车间3组组长,她们找李志勇结算工资,李志勇一直推脱,说厂里还会开工,不给她们结算工资。她们生产3组共22个人,她们被拖欠工资情况如下:黄某61781.9元、李英1497.85元、杨某5953.5元、熊某1648.6元、余某41158.35元、尧某3904.55元、陈某81065.35、刘某2923.6元、贺某1149元、王某1129.8元、陈某91075.8元、林某1347.6元、李某21398元、宋某2254元、章某1300.45元、黄某71205.6元、程某1603元、周某21984.5元、陈某71374.35元、陈某51454.2元、李某32324元,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被拖欠的3-6月份总工资14131.38元,2015年10月23日,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志勇的老婆章琴对她说由于资金紧张,加上2015年6月份在工厂没做事,希望她不要领取6月份的工资,她自愿答应了只领2015年3月到5月被拖欠的工资,不要6月份的工资,当时她只领取了11560元。6、被害人王某、李某2、陈某5、熊某1、刘某2、林某1、尧某3、陈某6、李某3、陈某7、陈某8、程某、杨某5、余某4、黄某6、章某、宋某、陈某9、周某2、黄某7、贺某的陈述证实:她们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普工、车某,她们是在车间3组工作,组长是刘某1,她们的工资是由组长刘某1统计,然后上报给财务。她们从关厂后一直找李志勇结算被拖欠的工资,但李志勇一直推脱没有结算。她们被拖欠的工资情况如下:王某1129.8元、李某21398元、陈某51454.2元、熊某1648.6元、刘某2923.6元、林某1347.6元、尧某3905元、陈某61497.85元、李某32324元、陈某71374.35元、陈某81065.35元、程某1603元、杨某5953.5元、余某41158.35元、黄某61781.9元、章某1300.45元、宋某2254元、陈某91075.8元、周某21984.5元、黄某71205.6元、贺某1149元。7、被害人熊某2的陈述证实:她在2015年3月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总厂开厂时进厂工作,是担任总厂生产车间1组组长,她们找李志勇结算工资,李志勇一直推脱,说厂里还会开工,不给她们结算工资。她们生产1组共20个人,她们被拖欠工资情况如下:熊卫某930元、邹笑宣990元、许荣香1405元、杨某61377元、吴某3678元、潘好英1274元、黄全华1341元、周海荣2064元、陈雪英1745元、朱某2274元、熊学龙972元、熊淑平2947元、詹伶俐1197元、艾晓球1964元、吴某2662元、肖萍399元、吴小清2310元、傅清临99元、施小甜81元,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被拖欠的3-5月份总工资10036元。8、被害人吴某2、杨某6、吴某3、朱某的陈述证实:她们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普工、车某,她们是在车间1组工作,组长是熊某2,她们的工资是由组长熊某2统计,然后上报给财务。她们从关厂后一直找李志勇结算被拖欠的工资,但李志勇一直推脱没有结算。她们没有和李志勇签订劳动合同,李志勇也没有帮她们缴纳社会保险。她们被拖欠的工资情况如下:吴某2662元、杨某61377元、吴某3678元、朱某2274元。9、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到2015年5月期间,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衣服的质检,工资是经李志勇同意,每个月工资2800元,每个月底结算工资,李志勇拖欠了她2800元工资,她一直问李志勇要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不跟她结算。10、被害人游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到2015年5月期间,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拆线工,工资是经李志勇同意,每个月工资1700元,每个月底结算工资,李志勇拖欠了她工资1700元,她在关厂后一直问李志勇要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跟她结算。11、被害人黄某8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到2015年5月期间,他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裁剪工,每个月工资4500元,每个月底结清工资,李志勇拖欠了他工资9000元,他找李志勇结清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支付工资。12、被害人杨某7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到2015年5月期间,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普工,工资是经李志勇同意,每个月工资2000元,每个月底结算工资,李志勇拖欠了她工资2000元,她在关厂后一直问李志勇要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跟她结算。13、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到2015年5月期间,她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工资是每个月工资2800元,每个月底结算工资,李志勇拖欠了她工资5800元,她在关厂后一直问李志勇要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跟她结算。14、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到2015年5月期间,他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大烫工,每个月保底工资4500元,超过保底就按照计件算,李志勇拖欠了他工资9000元,他找李志勇结清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支付工资。15、被害人嵇某的陈述证实:他从2015年4月8日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做机修工,每个月工资3500元,李志勇拖欠了他工资3500元,关厂后他找李志勇结清工资,但是李志勇一直推脱,不跟他结算。1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崇仁县劳动监察局于2015年10月9日将“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移送崇仁县公安局侦查。17、案件情况说明、调查取证笔录材料、《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3日以来,崇仁县劳动监察局陆续接到刘某1等68人投诉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拖欠工资,并做了68份调查笔录(与公安侦查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崇仁县劳动监察局立即立案调查,经查,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拖欠刘某1等员工工资情况属实。崇仁县劳动监察局多次电话通知李志勇,进行协调解决其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李志勇在电话中承认了拖欠刘某1等人工资的事实,也答应会在几天内发放刘某1等人被拖欠的工资,但直至2015年10月8日,在崇仁县劳动监察局催促下,李志勇一直推脱,未支付刘某1等人工资。崇仁县劳动监察局依法于2015年9月21日向李志勇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2015年9月25日向李志勇下达了《责令支付工资决定书》。18、李志勇常住人口信息表、企业信息证实:2010年4月9日,李志勇出资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李志勇任法定代表人。19、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民工工资表证实:该表反映刘某1等68名民工的工资情况。20、支付工资情况、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3日,李志勇家属在崇仁县劳动监察局发放民工104人所欠全部工资款220254.5元。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31日后已经停止生产,因李志勇没有通知其员工停止生产的情况,仍有部分员工在2015年6月份后在迪蒙服饰有限公司,经李志勇和这部分员工协商,这部分员工同意放弃2015年6月份的工资,因此在2015年10月23日发放员工工资时未发放2015年6月份的工资。21、归案情况、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3日,广东铁路公安处广州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南站一楼大厅将李志勇抓获,临时寄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2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志勇出生于1980年5月19日,案发时已成年,李志勇在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23、被告人李志勇供述:2010年他在崇仁县开办了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一直到2015年6月初,因资金断链,他就将厂子停业了,但拖欠了公司员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大概有20多万,员工到崇仁县劳动监察局讨薪,县劳动监察局电话联系上他,他知道了县劳动监察局已经立案处理了。2015年9月20多号,他母亲曾小金打电话告诉他(当时他在广州)崇仁县劳动监察局通过朱溪村干部发了《责令支付工资决定书》,责令他在指定时间内到县劳动监察局对拖欠员工的工资进行支付,他电话告知县劳动监察局,他在广州追讨货款,由于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追到货款,他电话要求县劳动监察局给他一段时间处理这事。他没有追讨到货款,没有钱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他不敢回崇仁县,就这样一直拖着没有支付员工的工资。对于在江西迪蒙服饰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期间拖欠员工工资220254.5元,他在归案后一个礼拜,即在2015年10月23日支付了这些被拖欠的员工工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志勇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归案后已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志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李志勇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安人民陪审员 吴农明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