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武儒涛与滕波、袁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儒涛,滕波,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武儒涛,居民。被执行人滕波,居民。被执行人袁芳,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一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