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凯文诉被告刘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凯文,刘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368号原告金凯文,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金玉龙,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址同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刘婷,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凯文诉被告刘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凯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凯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凯文负担。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