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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雯雯与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雯,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20号原告:刘雯雯,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7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7785101K。法定代表人:余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雯雯诉被告重庆中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雯雯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雯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