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玲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玲,张世献,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异字第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董玲。申请执行人张世献。被执行人王胜。本院在执行张世献申请执行王胜、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董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董玲称,其对(2016)云0112执1665号和(2016)云0112执1666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1、此案提交法院审理之日,是2015年4月,而异议人与此案另一被执行人王胜已在2014年10月14日离婚,并取得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债务,无任何房产与财产分割,此离婚协议,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在一审二审时,异议人均提供过此证据给法院,但西山区人民法院均未采纳,此时间节点先后产生的法律依据,请法院再次认真调查此离婚协议的日期与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张世献诉王胜经济纠纷一案,张世献出具了王胜所留借条,但借条上并无异议人本人签名,异议人也对此事毫不知情,属王胜个人与张世献之间的债务关系,且根据离婚协议,个人债务由双方自行承担,所以,将此借款强加执行于异议人不合理;3、王胜与张世献自2013年至2015年有资金往来开始,异议人个人所属银行账户未有过现金进账与出账,异议人本人亦无任何存款,2015年后,异议人与王胜离异后,由于无任何存款与经济收入,王胜又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抚养责任,异议人只有独自一人打工抚养2岁幼子,期间工作单位为异议人办理了银行卡,并将工资直接打到异议人的卡上,才产生过银行流水,这些记录,何时打入,何人打入,具体数额,都可以在银行查询到,可以证明与王胜无任何关系,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用以抚养孩子,西山法院的执行行为没有考虑异议人与孩子的基本生存情况;4、此案从一审到二审,王胜由于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行动受限,两次开庭均不能到场,也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异议人本人也因无法出入监狱与之有效沟通,导致王胜本人以缺席终了此案,这也是本案目前双方仍然有分歧的主要因素,更导致了异议人目前的情况,此原因请法院依法调查是否属实;5、在王胜入监狱服刑期间至今,张世献之子张豫与异议人常有往来与联系,但一直并未说明此事与王胜的处理方式,时至今日,来执行异议人和孩子,是不合理的。根据(2016)云0112执1665号、1666号案件执行情况及异议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张世献诉王胜、董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西法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胜、被告董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世献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另作出(2014)西法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胜、被告董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世献借款本金人民币37700元;二、被告王胜、被告董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世献违约金11310元。”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案涉尚欠张世献的债务为王胜与董玲的夫妻共同债务。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胜、董玲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张世献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云0112执1665号及(2016)云0112执1666号,本案执行过程中,董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债务系王胜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2014)西法民初字第1364号、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已经确认诉争债务系被执行人王胜、董玲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判决由王胜、董玲共同向张世献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王胜、董玲未自动履行相应义务,故张世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董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债务系王胜的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2014)西法民初字第1364号、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上述债务属于王胜、董玲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确认,董玲再次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上述债务为王胜的个人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董玲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董玲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