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24934.36元、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核算其申请标的共计345226元,本院从被执行账户扣划350000元,扣交执行费4774元,案款已向陕西钢海物流有限公司发还,其出具收据。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