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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道德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22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道德,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海南省澄迈县人,务工人员,住海南省澄迈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盗窃于2016年4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5月9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屯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德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美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道德在海南省国营中建农场晨星分场场部雄才超市内,乘林某某不备之机,将林某某放在雄才超市收银柜台上的一部白色三星GalaxyS5手机盗走。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星GalaxyS5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道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道德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道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道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以吸毒、盗窃为由先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期限应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道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a6woqmzq6rcydhiyw1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韩永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星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