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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450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