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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491号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55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7721X。法定代表人:万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号2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309211359。法定代表人:刘荣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秀,女,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江西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件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