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范成俭诉张福林、白千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成俭,张福林,白千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418号原告范成俭,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福林,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白千寿,男,成年,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成俭诉被告张福林、白千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成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成俭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成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成俭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