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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世明与被申请人文学琼、陈国涛、陈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世明,文学琼,陈国涛,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保125号申请人:卢世明,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文学琼,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陈国涛,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津市市。被申请人:陈丹,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津市市。申请人卢世明与被申请人文学琼、陈国涛、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世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文学琼、陈国涛、陈丹名下的银行存款229000元,保全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文学琼、陈国涛、陈丹名下的其他财产(财产价值在229000元范围内),保全期限为2018年7月30日。案件申请费1665元,由申请人卢世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