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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向月华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月华,男,59岁(1957年8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7日被羁押,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月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向月华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杨××认识部队战士张××,后以认识军队内部人员,能够帮助张××在军队办理士官晋升等级的名义,骗取张××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并失去联系。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月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向月华辩称收到的20万元均用于找崔部长给张××办事,其没有占为己有,不认可自己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向月华在北京市昌平区通过杨××认识部队战士张××,后以认识军队内部人员,能够帮助张××在军队办理士官晋升等级的名义,骗取张××20万元,后将赃款挥霍并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8日,其通过杨××认识向月华,向月华说40万可以帮其办理士官四期套改五期。二人只见过一面,办事都是通过杨××联系的。向月华让其先付20万,其提出汇到杨××的账户,向月华要求直接转给他,其于2013年10月4日通过建设银行给向月华转账20万。按照正常程序其不可能晋升五级士官,除非找关系。2013年11月22日,士官套改五期完毕,向月华还是没给其办成功,其联系向月华退款,他就推脱,之后手机关机也联系不上了。其辨认出向月华。2、证人向××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底10月初,其和杨××、向月华吃饭,杨××说有个战士想转五期士官,向月华说帮他找关系试试。之后向月华和那个战士张××见面答应帮找关系。11月20日左右,杨××说向月华收了张××20万元,事没办成人却找不到了,问其怎么找人,其给向月华打电话,手机关机了,其也找不到向月华。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向××认识向月华,向月华自称是湖北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2013年10月中秋节前几天,其和向××、向月华吃饭时无意提起有个兵想转五期士官,向月华听了说认识部队的领导,可以帮忙试试,向月华当场就打电话给空军后勤营房部的一个崔副部长说可以办。向月华要40万,后来说先给20万,其提议把钱直接汇到崔副部长账户,向月华不同意,于是张××通过建设银行给向月华的账号转账了20万。11月20日,部队转士官工作已经结束,张××的事没办成。其天天催向月华,向月华一直说在办,但是最后也没办成。其和张××找向月华要求退钱,向月华开始答应退,但从11月21日起向月华的手机就关机了,向××也说找不到人,他们去向月华老家,向月华妻子说已经离婚了找不到人,去××市检察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向月华早就离职了,他也不是副检察长。后来他们就报案了。4、证人徐××的证言证实,其和向月华已经离婚了。向月华退伍后被分配到××市检察院,1997年因为长期不上班被辞退了。5、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员工。向月华在其公司投了一份保险,于2013年10月28日汇款到其账户交了一笔8410元的保费。保险费交纳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向月华所投保险交费的情况。6、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向月华在湖北省被抓获。7、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出具的函复证实,该部队没有编制基地营房部,现役管理人员中查无崔云清(庆)此人。8、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条证实,被告人向月华尾号293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13年10月4日收到张××转账的20万元,后该笔钱被陆续取出或转账。该卡于2013年10月28日给周××转账8410元。9、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是该部队的炊事员,2013年12月从部队复员,退役时为四级军士长,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普通炊事员不得选取为五级军士长。10、××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向月华于1984年担任该院助理检察员,1996年7月被辞退,工作期间从未担任过副检察长。11、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向月华的自然身份情况。12、被告人向月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2013年9月份,其通过杨××承诺替张××办理士官晋级,收取了张××20万元钱。当时其找的是总后武汉基地营房部的副部长崔云清或者崔云庆帮忙,后来事没办成,其正好手头紧,把20万都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月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向月华所提收到的20万元均用于找崔部长给张××办事,其没有占为己有的辩解,经查,现有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证人杨××、向××等人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部队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向月华以办理晋级为由骗取张××2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向月华所称崔部长查无此人,其将收到的20万挥霍后失去联系,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月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先行羁押15日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向月华退赔被害人张××人民币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照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