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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娥英与被执行人彭水明、被执行人钟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娥英,彭水明,钟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傅娥英,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彭水明,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钟金莲,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娥英与被执行人彭水���、钟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工商登记记录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