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刘云与潘文伟、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刘云,潘文伟,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民初696号原告:马刘云,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潘文伟,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王超,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马刘云诉被告潘文伟、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刘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刘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刘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晋锋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