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于利娟、刘卫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于利娟,刘卫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168号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山湖西路558号。法定代表人胡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菊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于利娟。被告刘卫国。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建洪,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08室。负责人张同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利娟、刘卫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吴江市信宝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宇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