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隆达煤矿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东县隆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址鸡东县。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荆爱军,男,工作单位:鸡东县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鸡东县隆达煤矿,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投资人蔡文晨,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隆达煤矿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缴字[2013]000070、[2013]000071、[2013]000072、[2013]000073、[2013]000074、[2013]000075、[2014]0000150、[2014]0000151、[2014]0000152、[2014]0000153、[2014]0000154号排污缴费通知单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144.4元、执行费1627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作出(2016)黑0321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鸡东县隆达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隆达煤矿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39929.6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36627.52元,余款38587.28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缴字[2013]000070、[2013]000071、[2013]000072、[2013]000073、[2013]000074、[2013]000075、[2014]0000150、[2014]0000151、[2014]0000152、[2014]0000153、[2014]0000154号排污缴费通知单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