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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金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沙,男,1990年1月1日生,回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2016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金沙于2015年7月至8月份期间,在个旧市鸡街镇“三必居”公路边,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颗计0.54克给吸毒人员顾某某吸食,得人民币200元。2、被告人王金沙于2016年2月,在个旧市鸡街镇“XX”游戏室,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计0.27克给吸毒人员顾某某吸食,得人民币100元。3、被告人王金沙于2016年2月,在个旧市鸡街镇“XX”游戏室,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颗计0.63克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得人民币158元。4、被告人王金沙于2016年2月,在个旧市鸡街镇“XX”游戏室,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颗计0.63克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得人民币175元。2016年3月1日,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在个旧市鸡街镇“XX”游戏室内抓获被告人王金沙,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被告人王金沙对上述事实,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鉴定书,毒品抽样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顾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沙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及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含刑事拘留前羁押一日)。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彪人民陪审员 丁 珂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