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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034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 洁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邓 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