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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春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德春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春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红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光君,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本市龙山区南康街18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春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光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光君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晏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