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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7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浙���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思对、黄良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对,黄良云,余上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7563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芳,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军,该银行职员。被告:陈思对。被告:黄良云。被告:余上坐。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农商银行)与被告陈思对、黄良云、余上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思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920.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以本金84920.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8920.75元为计算基数。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13.725424‰计算);2、判令被告黄良云、余上坐对上述第1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被告陈思对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35628《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思对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150283‰,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被告黄良云、余上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黄良云、余上坐同意为原告向被告陈思对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陈思对发放了贷款10万元,被告借款后于2016年4月20日、4月22日、7月16日分别偿还本金155.46元��14923.79元、36000元,另外共支付了利息13555.37元即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思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20.7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以本金84920.7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8920.75元为计算基数。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13.725424‰计算);二、黄良云、余上坐对陈思对的上述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陈思对、黄良云、余上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