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314号原告:刘某,女,贵州省息烽县人。被告:张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  常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习洋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