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9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314号原告:刘某,女,贵州省息烽县人。被告:张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 常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习洋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