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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民初292号原告范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8月22日在崇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造成了草率婚姻。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仅三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到现在,被告下落不明已经12年多。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曾多次到贵州省寻找被告,但是没有找到被告的任何信息。现在原告与被告已无感情可提,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邓某某200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8日被告邓某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邓某某在离家出走时亦未怀孕。以上事实经由原告举证、本庭认证的原被告结婚证原件两册,2016年1月13日南山窑村委会证明一份,2016年7月15日南山窑村委会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被告与原告结婚三个月便离家出走,十几年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和承担的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虽有原告陈述,但无法准确核实和确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状况。故本次诉讼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刚审 判 员  闫洁茹人民陪审员  尹卫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海鑫 来自: